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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航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5/31    点击:5171

业务通告山航(2012)09号TEL:0531-85698960/8965     2012年05月31日               

签发人: 山航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销售单位:我公司自2012年06月05日(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执行调整后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1、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13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70元。

    2、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上航线收取6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30元。 请各销售单位将此收取标准明确告知旅客。

 

 其他说明:

    1、对2012年06月05日前已出票的,乘机日期为2012年06月05日(含)后的国内客票,无须重新更换客票,燃油附加差额不退不补。

    2、对2012年06月05日前出票的国内客票,如2012年06月05日(含)后旅客提出自愿变更,燃油附加差额不补不退。如改期与升舱(或更改子舱位)同时进行,需要换开新客票时,则需按照标准收取燃油附加(如原客票已收取过燃油附加费,则与本期收费标准对照,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收益管理部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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