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改价格 [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27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10年10月27日(含)之后的航班,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销售2010年10月27日(含)起 (出票日期),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4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征收7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三、2010年10月27日前已出票国内航线客票不再退还燃油附加费。
四、出票日期在2010年10月27日之前的客票在2010年10月27日(含)之后改签乘机,如需换开客票,不退燃油附加费。
五、出票日期在2010年10月27日(含)之后的客票,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六.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表示。
根据财政部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从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旅行日期在2004年9月1日(含)以后的机票时,按规定随机票一并加收机场建设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
从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国境内机场乘坐国内、地区和国际航班,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
二、机场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凡是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包括持免票、折扣票(如ID、AD票)和乘坐商业包机的旅客。但对下列人员除外:
1、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
2、年龄在12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
三、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
2、乘坐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
3、乘坐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10元人民币。
四、机场建设费的收取
机场建设费在票价外以税款(代号为“CN”)的形式征收,并以航段为计收基础,取消原8小时以内中转免缴机场建设费的规定。凡是2004年8月1日(含)以后销售的、9月1日(含)以后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