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代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通知,我公司自2011 年 2 月 22 日(出票日期)起,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票日期)起销售的国内航段(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800 公里(含)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 40 元调整为 50 元,800 公里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 70 元调整为 90 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 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
三、使用国内客票销售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 800 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 30 元,800 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 50 元。
四、使用国际客票销售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收取。
五、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燃油附加费无需手工计算,各 GDS/CRS 会自动计算,请按系统显示的费用收取。
特此通知。
南航合肥营业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